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爱卫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三)组织实施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门前三包”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