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升健康素养水平。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