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治理格局。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