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活动,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践行合理膳食、科学运动、心理平衡等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机关工作人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支持公共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科学研究,推广适用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