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主要包括组织与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生态环境改善、重点场所卫生治理、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