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当为居民提供筛查评估、健康教育、随访管理等健康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当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人员开展健康评估,针对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提供健康指导与干预。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