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健康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当为居民提供筛查评估、健康教育、随访管理等健康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当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签约人员开展健康评估,针对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提供健康指导与干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