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健康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加快推进健康村(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全面推进健康乡镇、健康县区、健康城市建设,针对本地居民突出的健康问题,在健康生活、健康环境、健康服务等方面实施重点健康治理项目,开展健康干预行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