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推进文明、健康唐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