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坚持日常与集中、专业与常规相结合原则,积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蚊、蝇、蟑螂、鼠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降低病媒生物致病传播风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应当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药物和器械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