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改善第十七条有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进城乡生活生产供水设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建设,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完善饮用水的水源保护、生产、安全供水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体系,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强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管道直饮水或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