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改善第十五条有效推动农村卫生户厕、城乡公共厕所和学校、旅游景点、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交通场站等重点场所厕所的改造建设,强化运营维护管理和厕所粪污治理,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文明习惯养成和生活品质提升。公共厕所改造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科学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