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改善第十四条有效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以及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等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