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以及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等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规范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