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改善第十三条有效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建筑工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提升环境卫生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