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垃圾、污水、厕所等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将卫生环境改善纳入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优质均衡发展。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