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改善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垃圾、污水、厕所等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将卫生环境改善纳入城市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优质均衡发展。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