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三条有效首期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续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