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经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承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或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养护等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列支维修资金按照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由列支范围的业主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