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划转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管理维修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建立维修项目审查和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