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三)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将原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的非居住空间单独用于出租居住;

(六)擅自安装用水、用电、用气计量装置;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