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七条有效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等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没有存续必要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