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八条有效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询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解释或者答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