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询问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解释或者答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