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六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后,仍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