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两年。任期届满后,仍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