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成员参加,业主代表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