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三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财物、档案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办理金融机构账户信息更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