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的,由候补成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经候补成员递补后仍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组成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

业主委员会拟集体辞职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但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应当继续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