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向业主公示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自行管理方案;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支情况;

(五)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的开支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三项事项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他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