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参加。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参与表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