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参加。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参与表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