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进行公示,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