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八条有效管理规约可以约定下列事项:(一)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二)共有部分经营及收益分配;(三)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四)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事项。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倡使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