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

业主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现场投票、举手表决或者电子投票系统等方式参与表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得限制业主参与表决方式。

业主参与表决应当作出同意、不同意、弃权的意思表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