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二)业主大会定期召开的时间或者次数,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任期和会议召开时间;
(四)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情形;
(六)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成员补选办法等;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管理;
(九)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数、产生方式、议事方式、履职方式、工作经费等事项;
(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倡使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