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审查共有部分经营收支情况;

(三)审查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四)审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的开支情况。

对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审查发现的问题,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向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其任期与业主委员会相同,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