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