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推诿诊断、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管理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