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精神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