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采取按需规划、定向培养等措施保障精神科专业人才供给。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精神卫生专业,培养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