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或者被解除强制医疗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与患者监护人签订统一规范的看护协议。鼓励和支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