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