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