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看护补贴等方式,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所在单位应当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和帮助,可以通过实行弹性工时制度、给予必要的陪护时间等方式,为监护人看护、照料患者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