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明确患者筛查和看护照料、救治救助工作流程、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协同随访、信息交换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