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支持配合精神障碍患者接受诊断、治疗和康复,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照护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接受必要的精神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妥善看护患者,照料其日常生活,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
(三)按照规定为患者办理住院、检查、治疗、出院等手续;
(四)按照医嘱督促患者按时服药、接受治疗,配合社区随访;
(五)协助患者接受康复训练;
(六)患者出现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村(居)民委员会,并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护职责。
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照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