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和设立政府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和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职业康复等训练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扶持力度。
政府举办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当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