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第二十一条有效依法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其他设有精神科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以及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设施与设备,完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规范诊断、治疗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