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创造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根据本单位职工工作特点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工作人员,或者通过聘请精神卫生专家、心理工作者等形式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对从事高危、公共交通驾驶、长期处于封闭环境等特殊岗位或者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应当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辅导和援助。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