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健康体检项目范围。城乡居民参加常规健康体检,可以自愿选择进行心理健康评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