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定期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评估筛查结果异常的学生给予重点关注,开展相应的干预指导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并将精神卫生知识和心理健康常识纳入教师培训内容,提升教师了解学生的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状况的能力。
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中小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
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