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面向家长开展科学育儿指导,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