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加强对抑郁症、焦虑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重点关爱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心理健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