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加强对抑郁症、焦虑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重点关爱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心理健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