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工作,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