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促进与服务机制,完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