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对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