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对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